第五章 秘 书 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 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属部门。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并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或其它机构,并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 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专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 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专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中欧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中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中欧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中欧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中欧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欧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中欧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中欧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中欧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欧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四条 中欧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中欧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欧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欧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